(来源:西宁市场监管)
为了规范盲盒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发布了《盲盒经营行为规范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通过对盲盒的价格体系、抽取规则、保底机制、售后保障、营销炒作行为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机制等一系列的规则设计,不仅对盲盒市场乱象的整治具有积极作用,同时针对盲盒消费领域投诉中暴露出的不公平格式条款、虚假宣传、售后服务难、信息不透明及标准缺失等具体问题作出更加明确严格的规定,并为盲盒经营行为划出了红线,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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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
(一)《指引》对盲盒的价格进行规范限制。在《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对价格监管的新要求下,进一步强调了盲盒经营者明码标价的义务,要求盲盒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当明码标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实施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有效维护了消费者对购买商品价格的知情权,同时也避免了市场的价格战,市场上“黄牛”的作用被削弱。
(二)《指引》明确了盲盒经营者对商品信息的披露范围和方式。基于盲盒的特殊销售模式,要求盲盒经营者应将盲盒内在物品的商品价值、出现概率、分布方式等关键信息以显著方式对外公示,保证消费者在购买前知晓真实情况,据此规制经营者利用信息优势,隐瞒真实情况,实施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明确要求经营者不得对上述关键信息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要求经营者在其产品外包装、宣传海报中应进行提示和标注,必要时还应对抽取规则、抽取概率等进行释明。
二、维护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一)《指引》强调了盲盒经营者定价行为的基本依据。规定盲盒经营者应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确定盲盒价格;以盲盒形式销售的同一套系产品或服务成本差距不应过大、盲盒商品价格与相同非盲盒销售商品价格不应差距过大,杜绝经营者实施差别待遇,防止经营者利用消费者以小博大的心理进行营销,将盲盒经营形式与有奖销售及赌博等违法行为进行区分,使条件相同的消费者地位趋于公平,确保消费者付出的价格与实际拿到的商品的价值对等,有效保障了消费者的财产安全和公平交易的权利,尽可能地减少限制竞争带来的危害。
(二)《指引》细化了盲盒抽取规则。明确规定盲盒经营者不得通过后台操纵改变抽取结果、随意调整抽取概率等方式变相诱导消费;不得以折现、回购、换购等方式拒绝或者故意拖延发放盲盒;不得设置空盒。引导经营者诚信经营,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消费者基于平等、合理、非歧视的规则进行安全交易。
三、保障消费者的安全权
(一)《指引》规定盲盒经营者应建立健全企业质量保障体系,加强生产、仓储、物流等环节的管理,保证商品来源可靠、质量合格。在质量标准方面,根据产品类型,对于法律法规有质量和安全要求的、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的、以及存在行业标准的,都要符合相应的规范要求。在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情况下,盲盒经营者应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对供应渠道、原材料、设计安全性能等方面严格把关;盲盒经营模式虽依赖于其偶然性,但应建在商品价值和销售价格相匹配的基础上,随机的只是款式而不应包括质量,《指引》明确规定了盲盒经营者不能以盲盒的性质与普通商品不同为借口,借用消费者开盒前无法验货的潜规则,逃避质量监管要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指引》沿袭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扩大“三包”规定适用范围,再次明确规定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情况下的“退、换、修、补”,消费者的优先退货权,强调盲盒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或者与经营者明示不符的,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保障了消费者在产品质量出现问题时的退换货的权利。盲盒经营者应承担产品瑕疵责任,保障交易的实质公平,维护消费者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四、强化经营者接受监督义务
(一)《指引》规定盲盒经营者应建立和完善商品生产经营记录制度,保留抽取概率设定、结果抽取的完整记录,并以此为依据进行实际的市场投放和向消费者发放盲盒。消费者有权对盲盒经营者是否按照公示的抽取概率生产与投放进行监督,借此解决长期以来消费者反映较多的并质疑的盲盒隐藏款的投放数量。
(二)《指引》从溯源治理的层面,引导盲盒经营者全流程登记,倒逼经营者规范经营的同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三)《指引》强调了盲盒经营者的记录留存义务。规定通过实体店、自助销售设备等现场方式或者互联网非即时公开方式销售的,盲盒经营者应当保留抽取概率设定并建立相应的出厂概率抽检机制。通过互联网即时公开方式销售的,盲盒经营者应当保留抽取概率设定、结果抽取的完整记录,建立追踪记录制度,确保消费者所抽取的商品发放到位,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相关记录留存时间一般不少于3年。
五、明确经营者在线交易的售后服务义务
(一)《指引》细化了无理由退货权在盲盒领域的具体适用规则。对经营者排除适用网络购物无理由退货规则的情形作出了严格限制,要求只有在盲盒经营者充分告知提示,并经消费者单次购买确认后,以互联网形式销售的盲盒商品拆封后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因为拆盒带来的不确定性是盲盒的卖点之一,拆封后再退货与盲盒交易模式的性质相冲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规则。
(二)《指引》强调了盲盒经营者不得以默认勾选方式替代消费者确认环节,由于盲盒并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类型,必须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后,才可以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有接受或拒绝商家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权利,经营者不能以推定明知的方式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三)《指引》为了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对于没有拆开包装的盲盒或者被拆封的但以全包形式销售的整套系列盲盒商品,明确规定该系列内商品清楚确定的,经营者应当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
(四)《指引》要求盲盒经营者、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等相关主体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公开投诉方式、处理流程、退换货标准等信息,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指导,提高消费争议解决效率,落实在线交易服务提供者的售后责任。
六、倡导节约粮食的价值取向
(一)《指引》明确禁止餐饮服务经营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食品经营者在从事食品销售、餐饮服务过程中附赠其他盲盒商品开展促销活动的,应遵守《反食品浪费法》有关规定。
(二)《指引》关注餐饮服务经营者搭配盲盒销售造成食品浪费现象,强调了盲盒经营者应当将防止食品浪费作为经营准则,引导消费者审慎克制的价值取向,积极承担起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为建设节约型社会献计出力。
七、搭建未成年人保护机制
(一)《指引》对盲盒销售对象的年龄进行了严格限制,要求经营者不得向未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销售盲盒,向8周岁及以上的未成年人销售盲盒商品时,应以显著方式提醒其购买盲盒应依法取得相关监护人同意,只有确认其已取得同意后才可将商品售出。该规定与《民法典》中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保持一致,有利于防止未成年人的非理性消费和依赖性消费,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消费观。
(二)《指引》明确要求盲盒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未成年人沉迷,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在解决未成年人消费争议方面提供便利。该规定与推动未成年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行政、司法、社会监督等各方形成维权合力,可更好保障未成年人高品质生活。
(三)《指引》鼓励地方有关部门出台保护性措施,避免商家用“理性消费”的一句指引规避责任,提出对小学校园周围的盲盒销售模式包括距离、内容等进行具体规范,有效净化学校周边消费环境。
(四)《指引》在未成年人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作出了积极尝试,但关于未成年消费者购买盲盒的规定也给一线执法人员和盲盒经营者的工作带来挑战。实践中如何判断消费者是否已满8周岁或者为未成年人,以及如何确认未成年人已取得了监护人的同意,都存在较大难度。对此,建议实体店经营者对于无成年人陪同的消费者可以通过现场了解情况,如查看证件等方式进行年龄的确认,经营者通过自动售货机、互联网等方式售卖时,从构筑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的需求,可以《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中关于网络游戏实名认证的规定为参考,鼓励经营者将未满8周岁未成年人的认证等环节作为购物的前提,将未成年人保护机制落到实处。
来源:市场监管半月沙龙 采编:宣传应急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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